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2024-02-02 信息来源:

文字:| 摄影:| 编辑: | 责编:

(2018年6月19日北京大学十三届党委第2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2021年11月16日北京大学十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96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教党〔2016〕12号)等有关规定,落实中央对中管高校内部巡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中央要求,学校党委在一届任期内对二级党组织和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领导班子全面巡视。

学校党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坚持中央巡视工作指导思想,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委开展巡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坚持政治方向、准确定位,坚持统筹谋划、稳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坚持紧贴基层、务求实效。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巡视、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和负责组织工作、医学部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巡视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学校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教育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巡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

(七)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党委巡视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委巡视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巡视政策研究、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为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五)对学校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推动工作落实;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巡视任务设立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视组组长由学校党委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建立巡视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调整。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巡视干部队伍。选配巡视干部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切实把忠诚干净担当的优秀干部选配到巡视队伍中。加强巡视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畅通巡视干部晋升、交流渠道。巡视干部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党政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学校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主要是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突出关键少数,查找政治偏差,着力发现基层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驰,管党治党宽松软等突出问题。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和管党治党阶段性特点,对标对表中央关于深化政治巡视、强化政治监督的“四个落实”,重点对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全面履行职能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中央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开展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和巡视“回头看”。

第四章 巡视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视准备。党委巡视办公室根据学校党委巡视全覆盖任务安排和实际工作要求,研究提出每轮巡视对象建议名单,制定巡视方案,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提前向被巡视单位下达巡视通知;提前向有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二)巡视实施。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明确巡视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开展巡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巡视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三)巡视汇报。巡视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巡视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学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四)巡视反馈。经学校党委同意,巡视组向被巡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视党组织(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场签收反馈意见,并做出巡视整改表态。

(五)巡视整改。被巡视党组织(单位)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起30日内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对照巡视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台账,明确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时限,并在3个月内召开民主生活会,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纪委办公室,抄送党委组织部、党委巡视办公室。巡视组要配合相关单位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督导整改。

(六)问题和线索移交。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由巡视组提出分类处置意见,报领导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进行移交。

(七)跟踪督查。督查室、党委巡视办公室对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督查。

(八)成果运用。巡视结果作为分析研判被巡视党组织或单位政治生态状况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九)立卷归档。巡视组整理巡视全过程资料,报送党委巡视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的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所辖的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协助;

(十三)学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六条 巡视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师生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全面客观真实地向巡视组报告情况、提供资料,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隐瞒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提供相关文件材料、干扰和阻挠巡视工作、打击报复反映问题干部群众、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以及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八条 巡视组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就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未经请示不得随意表态。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纪依法办事,不得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学校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等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应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巡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党发〔2018〕58号)同时废止。

最新动态